光儲合一說明

經濟部光儲結合系統設置

為鼓勵太陽能案場設置儲能系統,經濟部2022年9月20日公告修正「儲能系統結合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將白天太陽光所生產的電能移轉到晚上使用,有效舒緩夜尖峰供電,白天併網量變多提高饋線利用率。


頁面內容取自:經濟部–修正「儲能系統結合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推動流程

1.資格審查

依業者提出之申請資料及應備文件,確認申請資格。

2.競標排序

通過資格審查之案件,依投標費率由低至高進行排序,投標費率低者優先取得容量,至滿足當期容量,依當期開放容量依序核配。

3.得標後續

公告競標結果 > 變更並聯審查意見書 > 核發容量核配同意函 > 簽訂或修訂購售電契約

申請資格

申請主體

太陽光電發電業。

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2,000萬元整以上。

光電

第一型、1MW以上。

儲能

應置於室外,並符合儲能設置安全要求及台電之儲能及通訊設備相關規定。

競標機制

案件規劃(光儲配比)

儲能功率(MW) 電池容量(MWh) 下修饋線容量(MW) 增設光電容量(MW) 實際放電量計算
1.0 ≧2.61 1.5 無下限 當日實際放電量低於每日保障計費電量(標稱有效功率2.61倍之電量)者,除可歸責於申請人等事由所致者外,以每日保障計費電量計算。
二擇一 二擇一

承諾事項

  • 完工併網期限:儲能15個月,光電1年。
  • 押標金:儲能系統標稱能量容量 1000元/1kWh。
  • 計畫書內容重大變更應報請能源局同意:工程與財務能力,系統設計與設置、其他足以影響執行能力者。
  • 得標後與台電簽訂或修訂購售電契約:以電能費率及電池容量費率售電,期限不逾光電可躉售期間。

選取原則

  • 儲能系統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之計算,係包含電池容量費率,並以電池容量費率作競標標的。
  • 申請案之投標費率相同者,列為同一序位,依投標費率由低至高排序並選取至滿足當期分配容量止。
  • 以選取申請案中之最高投標費率作為當期得標費率,且所有經選取之申請案,一律適用當期得標費率。


管控機制

查核及查驗

  • 於得標結果公告之日起,能源局得隨時查核或查驗。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 儲能系統未於一年內完工併網者,不予退還,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不得逾二個月(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 經廢止或撤銷其容量核配者,不予退還。

得標費率扣減

  • 未於一年或延展期限內完工併網者,台電得按逾期月數,以得標費率千分之五,逐月扣減得標費率(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容量核配廢止或撤銷

  • 經查核或查驗後,未依計畫書所載內容或承諾事項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 經廢止或撤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如電業籌設許可)。

結合標的應符合

  • 結合標的已完工併網者,其未經儲存之電能,得躉售予台電公司、辦理直供或轉供;其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以全數躉售予台電公司為限。
  • 結合標的尚未完工併網者,應於各期申請前已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完工併網後,應比照已完工併網者辦理。

運作機制

躉購費率與充放電規定

  • 儲能系統躉購費率分電能費率(維持太陽光電系統發電收入)與電池容量費率(反映儲能系統設置成本)。其中電池容量費率以競標方式決定之。
  • 發電量超過案場釋出後饋線容量部分,應充電;未超過案場釋出後饋線容量部分,每日上午9:00至下午2:30得充電,其餘時間不得充電。
  • 放電(包含升降載)應於台電公告之夜間三小時指定時段內,升降載率為每分鐘5%。
  • 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未依前述規定時段放電者,依白天費率給付。
  • 未依充電時段充電,其間所充之電量不給付。
  • 儲能系統應獨立依台電「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即時運轉資料提供及傳送方式原則」規定,裝設遙控及監測設備,並接受台電安全調度。

購售電契約附加儲能系統規定

  • 電能費率以實際放電量計算;如儲存之光電來源有2種以上躉購費率,依充入儲存比例做計算。
  • 未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適用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相關公告決定之。
  • 儲能系統之充電及放電,應由台電公司依調度原則執行,並以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MW)2.61倍之電量(MWh),作為每日保障計費電量。除台電另有規定外,儲能系統應於每日上午9:00至下午2:30時間充電。

系統衝擊分析

設置太陽光電結合儲能系統需在承諾不超出契約容量下進行系統衝擊分析,在考量部分電網夜間會出現用電波動,因此系統衝擊分析主要以夜間電網周遭狀態與儲能放電可能對電網衝擊狀態進行模擬分析,由台電公司研擬業者須承諾之事項及實施流程,便於太陽光電結合儲能推動實行。

電表裝設位置

由於系統可能有2套不同費率(擴增+既有)的太陽光電系統,為了分辨進入饋線的每度電之電價,因此提供目前對新設與既設系統之電表規劃位置如下圖。

新設系統電表裝置位置

新設系統電表裝置位置圖

既設系統電表裝置位置

既設系統電表裝置位置圖

儲能設置安全

能源局參考「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第七節「儲能系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儲能系統併網技術要點」,及國內外儲能系統相關安全規範,做為「儲能設置安全要求」之資格審查依據。若後續權責單位就儲能設置安全公布相關規範,應以其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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