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內容取自:經濟部–修正「儲能系統結合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業者提出之申請資料及應備文件,確認申請資格。
通過資格審查之案件,依投標費率由低至高進行排序,投標費率低者優先取得容量,至滿足當期容量,依當期開放容量依序核配。
公告競標結果 > 變更並聯審查意見書 > 核發容量核配同意函 > 簽訂或修訂購售電契約
申請主體
太陽光電發電業。
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2,000萬元整以上。
光電
第一型、1MW以上。
儲能
應置於室外,並符合儲能設置安全要求及台電之儲能及通訊設備相關規定。
案件規劃(光儲配比)
儲能功率(MW) | 電池容量(MWh) | 下修饋線容量(MW) | 增設光電容量(MW) | 實際放電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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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61 | 1.5 | 無下限 | 當日實際放電量低於每日保障計費電量(標稱有效功率2.61倍之電量)者,除可歸責於申請人等事由所致者外,以每日保障計費電量計算。 |
二擇一 | 二擇一 |
承諾事項
選取原則
系統衝擊分析
設置太陽光電結合儲能系統需在承諾不超出契約容量下進行系統衝擊分析,在考量部分電網夜間會出現用電波動,因此系統衝擊分析主要以夜間電網周遭狀態與儲能放電可能對電網衝擊狀態進行模擬分析,由台電公司研擬業者須承諾之事項及實施流程,便於太陽光電結合儲能推動實行。
電表裝設位置
由於系統可能有2套不同費率(擴增+既有)的太陽光電系統,為了分辨進入饋線的每度電之電價,因此提供目前對新設與既設系統之電表規劃位置如下圖。
新設系統電表裝置位置
既設系統電表裝置位置
能源局參考「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第七節「儲能系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儲能系統併網技術要點」,及國內外儲能系統相關安全規範,做為「儲能設置安全要求」之資格審查依據。若後續權責單位就儲能設置安全公布相關規範,應以其最新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