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系統設置規範

儲能系統設置規範及驗證審查制度說明

電網級儲能系統發展隨著裝置容量日益倍增,除了設備及系統的性能之外,為保障國內大量設置戶外儲能系統安全性,經濟部標檢局參考國際標準IEC 62933-5-2規劃「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自願性驗證制度與技術規範草案,規範該驗證制度與運維要求。


頁面內容取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驗證技術規範」–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公告

政府政策與制度

淨零轉型為世界共同的重大目標,政府推動2050淨零轉型勢在必行,2022年3月政府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接著9月台電公布10年投入5645億「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以及10月國發會預計年底將公布「十二項關鍵戰略」具體行動方案。

儲能系統合作模式

1.意願評估

2.現場勘查

3.內容說明

4.簽約

5.審查設計

6.工程建置

儲能系統建置流程

1.開案準備

場勘、地主租約、台電饋線申請、系衝準備和申請等。

2.儲能系統設計規劃

業主合約簽立、電機及土木技師製圖、專案經理指派、盤體和主要設備採購等。

3.土建進場施工

放樣、除草整地、案場開挖、接地系統及配管工程、設備區RC基礎等。

4.系統工程及測試

弱電及高壓電力系統工程、EMS網路監控系統工程、設備定位、送電前測試等。

5.配合單位最後驗收

驗收測試項目、系統開通測試、相關數據驗收、台電送電、教育訓練等。

6.維運團隊接管

售後服務、案場後續維運服務、備品採購及更換作業等。

併聯審查規定及設置安全規範

併網型儲能設置區域規劃

  • 併網型儲能以提供輔助服務為主:設置目的為提供電力網所需服務時,稱為「併網型儲能」。
  • 導引併網型儲能系統於工業園區設置:工業區用電集中、具有充足併網點優勢,且工業區消防設施相對完備,建議併網型儲能可引導設置於工業區用地。
  • 分階段逐步開放於各類工業區設置:已開放編定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特種、甲種、乙種)及科技產業園區。
  • 於工業區內領有合格工廠登記證之廠區範圍設置。
  • 於工業區內申請進駐。
  • 於工業區外領有合格工廠登記證之廠區範圍設置(本次擬新增)。

儲能櫃距離規範

各設備間安全距離1.5公尺,週界退縮3公尺。目前設置以工業區為主,未來仍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設備安全

重要組件(電池、模組)遵循國際/國內規範,先取得測試合格報告或驗證證書,接著完成標準認證後,再至台電申請併聯送電程序。

儲能系統擇一遵循(CNS、IEC、UL),由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現場測試合格,再至台電申請併聯送電程序。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裝置設置須設置滅火器、警報/偵測器、洩壓閥、不斷電系統等。

消防系統設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進行消防設計,併使用消防署屬認可安全設備,且設計圖面、計算書應由消防設備師設計及簽證。

消防防護計畫:提供消防防護計畫、與當地消防單位聯繫提供緊急應變之規劃、每年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裝置乙次

所需準備項目

  1. 若設置者為土地 (建物) 所有權人,應檢附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 (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 (建物) 所有權狀或其他可佐證設置面積之證明文件。
  2. 若設置者非為土地 (建物) 所有權人,應檢附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 (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 (建物) 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
  3. 若設置地點屬政府單位經管,得以同意設置儲能設備相關證明文件替代上述同意書或租賃契約。
  4. 與地主租賃契約公證書封面影本。(可取得審查意見書後於1個月內提供)

儲能系統驗證審查制度規範

A設計審查

新設案場於建置前申請設計審查,符合後始得施工。 

B案場審查

新設案場竣工後執行案場審查(包含現場驗收試驗),確認案場符合原設計安全要求者,核發VPC證書。

C運維審查

取得VPC證書後每2年執行1次現場驗收試驗(定期試驗),符合者始得延續證書。

儲能系統驗證審查制度各階段流程

VPC實施後併網型儲能設備審查規範

過渡期暫行方案

標準局實施儲能案場VPC驗證前,既設及建置中案場

依能源局或台電公司規定

1.案場零組件:依台電公司規定提交CNS、IEC或UL零組件測試合格之報告或驗證證書予台電公司審查。

2.既設(營運中)案場:

  • 已取得IEC 62933-5-2或UL 9540專案驗證測試報告者,應提交台電公司審查。
  • 未經第三方驗證者,於標準局VPC驗證實施後6個月內完成現場驗收試驗,合格始得繼續參與電力交易平台。

3.建置中案場:應由第三方機構執行IEC 62933-5-2或UL 9540現場測試,並提交予台電公司。

依標準局規定

4.前揭案場轉換至標準局VPC驗證時,標準局將每2年依據CNS 62933-5-2或案場原現場驗收試驗標準(如: UL 9540)執行現場驗收試驗,惟依原現場驗收試驗標準執行者,仍需執行現場驗收10項試驗項目。

5.另轉換時,應提交零組件相關合格報告或驗證證書,無法提交或案場配置不符合技術規範或相關國家標準要求者,應額外增加安全保護措施。

6.經標準局審查符合者,核發VPC證書。

註:第三方機構之資格建議為國內財團法人或經簽屬IAF MLA國際認證機構認可之驗證機構,如:工研院、金屬中心、大電力、UL、TUV Rh 、Intertek、BV…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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